长沙住建局印发《长沙市省级绿色建造试点城市补助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长沙市省级绿色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切实加强长沙市省级绿色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专项资金管理,确保项目资金安排的公平公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下达省级绿色建造试点城市和省级浅层地热能建筑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22〕12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强省会战略、推动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1+11)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长政办函〔2022〕3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长沙市省级绿色建造试点城市补助资金,是指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预下达省级绿色建造试点城市和省级浅层地热能建筑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补助资金的通知》(湘财建指〔2022〕125号)的绩效目标,专项用于我市省级绿色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住建局牵头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评审,提出项目补助资金安排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示范项目的验收。
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年度支出预算和补助资金的拨付。

第四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一)示范项目

包括高品质绿色建造示范项目、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1.高品质绿色建造示范项目:项目从策划、设计、施工、交付、运行等各方面贯彻绿色建造要求,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高品质绿色建造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试行)》要求,项目评分达到良好级以上的绿色建造项目。
2.高星级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结合项目实际采取多种措施,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
3.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项目按照《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51350或《湖南省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T017建设,能效指标达到超低能耗建筑合格及以上的项目。
以上项目同时满足两种以上类型的不重复补助,按标准给予符合类型中最高额度的补助。

(二)示范企业

包括绿色建造“专精特新”企业和智能建造产业基地。
1.绿色建造“专精特新”企业:属于国家、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产品、设备、材料和设计,符合长沙市绿色建造、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申请认定条件的企业。
2.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具有较强的智能建造技术创新及全链条资源整合能力,拥有实施智能建造的专业人才队伍、专项经费投入和工作运行机制,智能建造技术研发、项目实践经验丰富,在行业中发挥了引领、示范作用。

(三)能力建设

为推进绿色建造试点开展制度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原创性课题研究、智能建造宣传短视频、重点目标任务调度、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能申报长沙市省级绿色建造试点城市补助资金:
(一)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已经获得省、市住建领域同一资金补助或奖励的;
(二)未明确试点任务或不能完成试点任务的。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七条 补助经费由市住建局制定使用计划并初审,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使用。
第八条 场景试点项目奖补资金和企业培育入库引导资金按照主体申报、部门评审、定期公示、分批拨付等程序进行。
(一)积极组织申报。根据资金使用工作安排,市财政、住建部门在试点项目、示范场景、专精特新企业等方面提出工作要求,明确申报程序。
(二)严格审核标准。申报试点示范创建对象按照申报条件要求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市住建部门根据申报要求,组织专家通过资料查阅、现场踏勘等形式进行审核。
(三)定期进行公示。对通过申报审核的企业、项目和产品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及时对情况进行复核,一经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四)及时进行拨付。公示无异议的示范试点创建企业、项目和产品,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
第九条 制度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原创性课题研究、智能建造宣传短视频、重点目标任务调度等补助资金,由资金分配方案明确的牵头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流程和单位财务制度提请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长沙市省级绿色建造试点城市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单位申请补助资金时,同时申报绩效目标。项目资金使用后,市住建局针对引导资金的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在市住建局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情况。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确定的内容使用,不得挪做他用和任意扩大开支范围。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可以作出取消专项资金支持资格、扣回已拨付专项资金等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政策信息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新型储能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

2023-6-25 14:20:36

政策信息

北京市印发《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3-7-3 13: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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