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据)
根据《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江区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松府规〔2022〕6号),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快能源中心、能源管理体系及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结合本区工业、商业等领域的实际情况及“十四五”预期目标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松江区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委)负责编制资金计划,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组织项目评审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松江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负责对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配合区经委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
第三条(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在本区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经营状态正常,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申报的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三)申报单位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不存在关停并转等结构调整计划;
(四)申报企业两年内(自申报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严重的违规、违法行为,未因三高(高能耗、高污染、高风险)原因受到相关部门重大处罚。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实施对工业、商业锅炉工程、工业窑炉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绿色照明、余热余压工程等改造,取得显著节能成效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商业等领域采取节能效益分享或者节能量保证模式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申报符合市级文件申报条件具成功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
(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支持清洁生产审核和在行业内具有推广和示范作用的清洁生产试点。支持通过采用改进产品设计、生产流程、有效的污染治理;使用清洁能源或再生能源、运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调整生产布局、改善管理等,实现企业生产“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目标。
(四)能源中心建设
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及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实现园区及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环保数据计量传输与在线监控,其它行业和园区能源管理中心验收要求按照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支持企业按照GB/T23331-2012《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六)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1.绿色工厂。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建设和生产,积极开展绿色提升改造,创建一批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工厂。
2.绿色产品。以面向市场化的终端消费品为主要对象,开发全生命周期过程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或危害小,资源能源消耗少、品质高的产品。
3.绿色园区。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发展、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各方面,引导园区内企业积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4.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在行业龙头企业或供应链环节关键企业中,加强产品设计、原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回收和报废处理的全过程管理,带动上下游供应链整体绿色发展。
(七)绿色商场
支持大型商场加快建立绿色管理制度,推广应用节能设施设备,完善绿色供应链体系,开展绿色服务和宣传、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回收,形成提供绿色服务、引导绿色消费的绿色商场。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支持通过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的技术改造项目:被列入市节能技改扶持目录的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节能量达到300吨标准煤以上效果,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区节能技改项目实施技术改造后年节能量达到30至300吨标准煤(含)的,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900元/吨标准煤补贴;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并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节能产品,按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区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7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45%。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经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的,对用能单位按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400元/吨标准煤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自愿申请并获得市专项扶持的清洁生产项目,给予一次性区级财政补贴。获得市级奖励10万元的,给予奖励5万元;获得市级奖励2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能源中心建设
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经市经信委等相关部门验收通过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其中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园区管理机构单个项目不超过50万元,重点用能单位单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
(五)能源管理体系建设
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在获得市级财政补贴后,按照2: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且区级补贴后市区两级补贴额不突破企业实际支付的认证费用。
(六)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市级的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设计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予以补贴。其中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市级绿色园区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工厂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市级绿色工厂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市级供应链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补贴;成功创建国家级绿色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贴,市级绿色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贴。
(七)绿色商场
对成功创建并获评国家级绿色商场的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第六条(申报通知)
区经委根据本区绿色低碳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申报通知,公布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
第七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镇、街道、经开区申报项目。各镇、街道、经开区负责项目的受理、初审并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区经委。
第八条(项目评审)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区政府批准。
第九条(项目立项)
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项目支持资金由区经委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计划。
第十条(资金拨付)
项目立项后,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在核定支持金额后一次性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责任追究)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度,如发现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不同阶段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区经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
区经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本实施细则生效日之前的项目原则上适用《松江区节能降碳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沪松府规〔2018〕5号)。
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委员会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