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来了!深圳市南山区发布《南山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南山区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不断提升区域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国际化生态型创新城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南山区《深圳市南山区重点产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深圳市南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0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进一步加快发展绿色经济,促进产业集群向低碳、绿色方向高质量发展转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符合《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独立法人”、“注册地”等相关条件,且符合国家、省、市、区信用管理规定,以下情形除外:

(一)一年内受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因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被处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二)三年内发生过生态环境类犯罪或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四条 总体原则。

1.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本措施申报主体原则上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绿色低碳企业、绿色低碳产品认证、全过程低碳建设项目、近零碳试点项目、自主碳核查企业、购买绿色电力和公众领域低碳场景除外。

2.择优支持原则。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总额控制,实行择优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与资金总额控制相结合,在年度资金总额内统筹安排。

3.最高额度原则。符合多项绿色低碳发展扶持措施的,同一企业资金上限150万元。

第五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支持方式为项目支持、费用支持和奖励。资金发放方式按以下原则:

1.对于全过程低碳建设项目,按评审制方式安排资金,申报主体按规定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专家评审、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

2.对于其他扶持专项,按核准制方式安排资金,资助对象按规定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核、依程序审定后予以资助。

  第二章 支持绿色低碳企业及产品

  鼓励满足要求的南山区企业和产品按相关程序进行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及绿色低碳产品认证。

第六条 对于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认定的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且在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有效期范围内的,可获得以下政策支持:

(一)一次性奖金。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3年满后,经审查合格继续纳入“企业库”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二)认证费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中小微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5万元。

(三)重点行业企业补贴。对首次纳入“企业库”的企业中,属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提出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20大产业集群范畴的,在第一项、第二项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奖励。

(四)政策扶持。对绿色低碳企业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开辟绿色办贷通道、提供优惠利率支持。

第七条 对于获得国家推行的绿色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证书,或依据《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评价细则》获得认证证书的,每张证书给予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

  第三章 支持绿色低碳项目

  第八条 对于达到《南山区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落实碳排放全过程管理实施指引》要求的社会投资类建设项目,且项目验收完成1年后,按照项目实际建安工程费用的4%给予项目补贴,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第九条 对于区内积极开展近零碳试点建设,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的近零碳排放称号6个月以上的项目,按照试点项目总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

  第四章 支持绿色低碳管理

  第十条 对于未纳入全国或深圳碳交易管控范围的碳排放量超过1000吨,且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提交经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发放的《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

第十一条 对于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于制定碳中和路径目标,且每年碳排放总量下降不少于5%、碳排放强度下降不少于5%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章 支持绿色低碳活动

  第十二条 对于为达到《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建设实施方案》中核心指标要求而购买绿电,且获得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近零碳排放称号的项目,按其购买绿电成本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5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低碳场景评价,且由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授予碳普惠低碳场景标识的旅游景区、餐饮、酒店、商超等,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涉及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及绿色低碳产品申报的,因《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及《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细则》暂未印发,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按“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南山区绿色低碳企业评价细则》及《南山区绿色低碳产品评价细则》印发实施后,由相关单位直接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按本措施要求审定。

第十五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南山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南山区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获得扶持资金的涉税支出由申报主体自行承担。对于申报主体变更名称及分拆业务的,原已纳入扶持计划的项目,按原扶持计划情况执行,变更后的申报主体不符合本措施扶持范畴。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南山区促进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扶持措施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南山区住房和建设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区住房建设局为本措施的主管部门,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区住房建设局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为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资助范围。

(一)优质建筑业企业;

(二)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

(三)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

(四)优质建筑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六)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

(八)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工程;

(九)优秀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优质建筑业企业。

对新迁入南山区或注册在南山区新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的建筑业企业给予一次性600万元资助,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资助。

(二)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

1.对新迁入南山区或注册在南山区新认定为国家、省(深圳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工程建设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本条政策资助对象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的企业。

2.对新迁入南山区的工程建设领域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注册在南山区初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荣誉称号的工程建设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本条政策资助对象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建筑行业的企业。

3.对上年度产值超过10亿元的南山区建筑业企业,其研发费用(不含委外研发费用)不低于企业产值3%的,或研发费用同比增长1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

1. 产值业绩突出企业。

对上年度产值符合如下标准的南山区规上建筑业企业,给予相应资助:

10亿≤上年度产值<5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40%,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50亿≤上年度产值<1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30%,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100亿≤上年度产值<200亿,且上年度产值增速≥20%,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00亿≤上年度产值,且上年度产值增速≥10%,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产值业绩突出项目。

对南山区建筑业产值或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营收有突出贡献的南山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内容履约完成后,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

(1)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5亿元≤施工总承包合同额<10亿元,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1亿元≤专业分包合同额<5亿元,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工程服务合同额≥1000万元的,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优质建筑工程业绩突出企业。

企业注册地为南山区的建筑业企业,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在异地作为总承包施工单位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

(四)优质建筑工程。

1.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南山区注册及纳统的企业,则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施工总承包企业为南山区注册及纳统的企业,则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建设单位在南山区内投资承建的项目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南山区内承建的项目获得国家级“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原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

南山区建筑工程项目被评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示范项目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给予建设单位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

(六)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1.绿色建筑项目。

绿色建筑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或深圳市铂金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不含设计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30元,资助上限为150万元。

2.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达到现行国家或深圳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具有良好的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及引领示范效应,且被认定为国家、省、市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示范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绿色改造项目对建设单位予以资助。对获得国家一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资助上限为50万元;对获得国家二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20元,资助上限为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三星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运行评价标识的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资助40元,资助上限为200万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对节能改造投资企业予以资助。经节能评估,项目节能率不小于15%的节能改造项目,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10元,项目节能率每增加1%,受益面积每平方米资助增加1元,资助金额不超过改造成本的40%,资助上限为60万元。

(七)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示范工程。

对于项目所在地为南山,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BIM相关标准和要求,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BIM技术应用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最高1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为50万元。同一项目仅资助1次。

(八)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工程。

在新建建筑施工现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排放量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高于1.5万立方米,或经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定为建筑废弃物减排示范项目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予以建设单位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九)优秀物业管理项目。

对上一年度区级物业服务评价中评价较好,且能够做好信息报送、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信访维稳等工作的住宅项目(住宅小区、城中村、军产房)进行综合评分,对得分在前30%的在管物业项目分档进行资金奖励,得分在前5%(含)的,每个项目奖励15万元,得分在5%-15%(含)的,每个项目奖励8万元,得分在15%-30%(含)的,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

第五条  优质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的申报主体同一年度所获资助金额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新迁入企业除外),其余资助类项目申报主体不受《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第六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其建设单位不享受本措施资助。

第七条  符合资助条件的申报主体及项目应在获得相关奖项、证书和满足申报条件两年内申请。

第八条  除优质建筑业企业、创新发展工程建设企业和突出业绩建筑业企业(不含产值业绩突出项目)须满足在南山辖区内注册要求外,其余项目不受此条件限制。已享受本措施资助的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措施自2022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十条  本措施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操作规程。

政策信息

关于印发《四川省电能替代推进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2022-12-30 11:42:28

政策信息

福建省发改委关于做好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函

2023-1-3 15:4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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