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推进光伏发电的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交能〔2017〕39号)《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琼发改能源〔2021〕4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一般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原则上不超过50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不超过500千瓦的村级光伏电站、不超过2万千瓦的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和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发电设施。具体划分如下:
(一)户用光伏电站。由自然人或委托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共同开发自有住宅屋顶(含外立面)、自有住宅区域内以及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屋顶(含外立面)建设,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二)村级光伏电站。利用村集体用地,由政府出资、社会捐赠资金、村集体自筹资金建设,且产权和收益归村集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三)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合法固定建(构)筑物屋顶、外立面及其相应的空余用地开发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5公里,所发电量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
(四)复合型分布式光伏电站。由非自然人利用符合农业要求的既有鱼塘、养殖大棚、简易农业大棚等非固定建筑物开发建设的“一地两用”光伏发电项目。“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的复合型光伏电站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5000千瓦。“自发自用”的复合型光伏电站,除数据中心外,发电和用电必须为同一主体,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单点接入电网,接入线路长度不超过8公里。
第四条 鼓励全市区域内各类建筑物所有权单位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
(一)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发展,鼓励在政府公共机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大型综合交通枢纽、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设施开发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
(二)鼓励因地制宜开发建设“一地两用”复合型光伏电站,实现土地的高效综合利用。
(三)存量建筑应统筹优化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应用,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参与,鼓励单体建筑屋顶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总屋顶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的项目按照满足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四)政府投资新建建筑按照“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光伏发电工程及配套的安全、环保设施应当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未履行“应建尽建”光伏发电设施的政府投资新建建筑项目不予审批。
(五)本市辖区内,新建建筑项目应用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应与项目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在既有建筑、空余用地上架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应依照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办理有关报建手续。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其职责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推广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及指导监督管理,负责项目信息汇总、规模管理、资金补助申请受理、核定等工作。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可依法委托市政府派出机构、法定机构等园区管理单位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以及园区等依法受委托单位应当指定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以下统称“区级主管部门”),在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验收、信息统计、报送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对不按规定履行建设、运行维护服务的企业或个人的失信行为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和规划工作;制定利用农用地、宅基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用地规范要求或指导意见。
(三)市级科技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光伏发电行业运行维护、监管和技术创新;研究光伏一体等多产业发展的创新模式。
(四)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包含主体结构承重、设备支架、基础符合抗震、抗风等质量安全要求和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等,并根据国家、省、市等相关规范要求做好报建、审批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各区政府以及园区等依法受委托单位(含市政府派出机构、法定机构)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做好建筑安装方面的技术培训。
(五)市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管理,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核拨资金,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六)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利用农用设施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规范要求。
(七)市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牵头负责对违规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进行查处。
(八)市级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接收、并网接入服务、电量统计、电费结算、国家补贴申请和转付等相关工作;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技术监督,根据分布式光伏规模和相关监控系统装置的接入方式,分类制定安全管理要求,合理划分接入边界,督促落实相关安全控制措施;协助项目属地政府监督光伏发电项目合规建设。
(九)区级主管部门依据其职责推动属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
第三章 项目备案
第六条 光伏发电项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琼府办〔2018〕6号)办理备案手续。按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单位通过海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备案信息全部填报完成后,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反馈项目单位备案情况,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告知项目备案主管部门,并抄送市级能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表(企业)。
2.项目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项目所依托建筑(设施)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所在地居委会或村一级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
4.房屋租赁合同和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如建筑物非项目建设单位所有)。
5.载荷复核计算书。
6.技术方案。
7.电网企业的并网接入意见。
(二)自然人自行开发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表(个人)。
2.自有住宅产权证明材料。
3.电网企业的并网接入意见。
4.个人身份证;
(三)自然人委托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企业共同开发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表(个人)。
2.自有住宅产权证明材料。
3.共同开发合作协议。
4.电网企业的并网接入意见。
5.个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第八条 项目备案操作要点
(一)申请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运营模式、投资额、文件有效期等主要事项。项目名称统一为“三亚市**(区)+**(业主名称)+**(容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或个人所有的营业性建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直接受理登记申请,并对住宅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或所在地居委会或村一级组织出具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共有的,应当提供共有人合法有效书面意见、房屋载荷的安全证明以及技术方案,审核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于每月底集中向所属区及具有审批权限的园区、管委会等指定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备案时应当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上网电量不超过50%)”或“自发自用”中的任一运营模式。复合型光伏电站只能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和“自发自用”模式中的一种。在用电负荷显著变化或供用电关系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应当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运营模式。选择“自发自用”模式的复合型光伏电站不得变更为“全额上网”模式,可变更为“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且上网电量不超过25%。所有分布式光伏电站整个运营期间只能变更一次运营模式。
第九条 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除发电业务许可、土地预审、规划选址、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十条 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备案文件组织实施,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建设手续,及时开工建设,并与电网企业做好配套电力送出工程的衔接。
第十一条 已备案的项目,其投资主体及股权比例等主要内容不得擅自变更,在项目竣工前不得转让。对确需变更项目业主、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筑物权属人等,应向原备案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权益和责任须一并移交。对擅自变更、未按要求实施项目的,不予并网接入。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申请主体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申请、建设、运行、监管等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或未按备案文件实施及不服从相关主管部门监管的项目开发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要求限期整改,未按要求整改的将取消享受国家和市级资金补贴资格,收回非法所得,并将其失信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经过充分论证评估,保障项目符合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及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项目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规章制度。
禁止借助屋顶式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改变建筑形式、利用光伏设施搭建棚体、光伏支架搭建过高等行为,禁止在屋顶光伏发电设施、设备下进行生活、劳动作业等。光伏支架的高度及角度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支架的建设高度超出工程建设等相关规定时,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报建、审批。
第十四条 运维安全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权者是项目的安全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设备运维管理,保障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因光伏发电项目设备、运行维护等原因造成相关用户和电网企业设备损毁和人身伤害的,光伏发电项目的所有权者负责进行修复、赔偿,并承担所发生费用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设备、运行维护等引起的相关问题,由所有权者向各自责任主体追溯。
第十五条 安全应急管理。运行维护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及安全应急管理制度,负责光伏发电项目涉及的所有设备、设施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包括光伏发电系统、并网接入系统、数据采集装置、安全设施及相关的建筑物屋顶等。运行维护服务企业按季度向区级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部门上报运行维护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相关责任部门的指导监管。鼓励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营维护互联网平台,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十六条 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有权者参加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安全保险,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扶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
第五章 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在三亚市行政辖区内建成符合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可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验收合格并投产满1年后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资金补助。
第十八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的连续5年可按照0.25元/千瓦时的标准分年度享受后补贴。除不可抗力外,因项目原因导致不符合年度申请条件的,自该年度起不得申请补贴。
对已享受国家金太阳或光电建筑一体化补助资金的项目不纳入光伏市级补助资金支持范围;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发放等程序按本办法附件执行。
第六章 并网与结算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根据备案文件和电网企业相关要求办理接入电网手续。未取得电网企业接入意见,项目不得擅自并网使用。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及时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开展审查、并网。
第二十条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的配置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因项目接入电网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二十一条 电网企业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的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置在产权分界点处,并由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级主管部门汇总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信息;定期收集和汇总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填报本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运行信息表。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每月底前向区级主管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负责建立我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季度向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主要包括:并网规模、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补贴发放与结算等信息。光伏发电系统应当向电网企业发送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数据和电能质量数据。数据采集和传送装置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必备装置,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上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作出新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相不一致的,新备案及新补助的项目,适用上级能源主管部门所作出的新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由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26日施行,有效期截至2025年11月25日,《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2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