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芜湖市繁昌区发展和改革委
政策名称:《繁昌区节能降碳若干支持措施》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8日
繁昌区节能降碳若干支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着眼建设制造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推动重点工业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顺利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繁昌区结合本区实际,严格能效约束推动重点领域节能降碳,特制定本政策规定。
一、支持对象
在繁昌区域内注册、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经营、纳税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企业和机构,实施的节能项目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二、支持范围
1.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2.工业节能降碳项目。
3.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4.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用途项目。
5.不予支持的情形。
(1)以扩大产能为主的项目;(2)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的节能项目;(3)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项目;(4)能源台账不规范,节能量无法测算的项目。
三、支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用补贴方式。申请单位按支持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实行公开、透明、同级财政资金不重复受原则。
四、支持标准
1.对采用节能技术改造、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应用及推广、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节能降碳且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项目,按每吨500元标准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总投资额10%的补助,不超过200万。对企业利用自有厂房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500千瓦或8000平米以上),按照装机容量,一次性给予每千瓦800元的补助。项目建成后,按照发电量给予0.2元/度的补贴,连续补贴2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储能技术项目给予总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4.对改建项目中购置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效节能型设备,按照购置费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5.清洁生产示范项目。根据《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第38令)的有关规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评估验收并获得上级财政补贴后,按照1: 1的比例予以区级配套补贴。
6.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控中心项目,给予总投资额(不含土建部分)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确定的费用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
8.对按照规定完能源在线监测平台建设的用能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给予总投资额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9.对经认定,当年度实现碳中和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0.对获得省级能效领跑者的单位给予配套20万元奖励;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重点用能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11.对主动进行关闭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给予腾出能耗奖励(能耗值按关闭前三年统计库平均值测算或委托第三方按行业准入标准评估),按照每吨标准煤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停产转型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繁昌产业定位的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除腾出能耗奖励外,再给予现行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2.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资金使用、监督和项目绩效管理
1.资金拨付。区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企业报送的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和属地政府的初审意见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资金等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经信局、区统计局联审,并进行现场核实,各部门出具联审意见汇总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参照部门联审意见,形成最终报告,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至企业。
2.资金监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节能降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稽查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企业, 项目属地政府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市、区相关政策变化可适时予以调整。
2.本政策规定与其他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
3.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