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政府、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降低我市既有公共建筑能耗和碳排放水平,市建筑双碳办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9月16日
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为提高公共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建筑节能低碳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四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建委“十四五”杭州市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作计划》等有关规定,做好“十四五”期间我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本办法所称的“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以下简称“示范项目”)是指在全市域公共建筑范围内进行单项或多项节能措施改造,改造后综合节能率不低于15%(或达到折算要求)的项目。
(二)市建委负责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统筹协调、监督指导、体系建设和总结推广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示范项目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政策指导、项目认定等工作。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牵头指导、协调、推进、监督市级公共机构实施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的征集、能源审计、示范立项、安全质量监管、中期检查、竣工验收、节能量核定、示范验收等工作。
教育、卫生、商务、旅游、交通、体育、金融监管等其他市级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在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工作中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
(三)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承担示范项目的能源审计和节能量核定工作,并依据国家、地方的相关规范、标准、导则开展工作。能源审计是在示范项目改造方案申报后,通过对申报建筑能源的利用效率、消耗水平、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诊断和评价,提出节能改造方向和措施;节能量核定是对节能改造实施效果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价。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应具有国家级能效测评资质,由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公平、择优的方式确定。
节能服务机构承担示范项目的改造实施工作,鼓励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模式,为示范项目提供技术咨询、节能诊断、方案编制、图纸设计、改造建设和运行管理等服务,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利用财政性资金改造的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公共建筑在改造修缮时应当同步实施节能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
各类功能的公共建筑用能宜执行省或市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建筑能耗限额,超过能耗限额的项目,可列为近期节能改造的重点。相关限额标准可对照《民用建筑能耗标准》(GB/T51161)、《饭店单位综合能耗、电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760)、《商场、超市单位电耗、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33/ 759)、《医疗机构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T 738)、《普通高等院校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T 737)、《行政机关、场馆能耗定额及计算方法》(DB33/T 736)、《杭州市商业综合体合理用能指南》(杭建科(2021)43号)等国家、地方标准及指南。
(五)鼓励优先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改造的项目需按照《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机事[2016]15号)的规定执行。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机构的费用可作为单位的能源类费用列支。
二、示范项目申报与实施
(一)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以栋为最小单位的既有公共建筑或建筑群。
2.申报项目建筑功能分类包括: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社会写字楼建筑、商场建筑、宾馆饭店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体育建筑、文化教育建筑、交通建筑、通信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的办公和辅助建筑等。工业建筑如实际使用功能为公共建筑的,也可纳入申报范围。申报示范项目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00平方米,且改造前用能系统已运行1年以上。
3.申报项目改造内容包括: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照明与插座系统、动力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生活热水供应系统、供配电系统、能耗监测及计量系统、机电控制系统、炊事用能系统、给排水系统、非传统水源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及其他特殊用电系统等。申报项目应采取1项或多项节能改造内容。
4.申报项目应具备收集改造前至少1年完整能耗数据的条件,宜提供包括建筑竣工图纸、能耗账单、主要用能设备明细及技术参数、运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已采取的节能措施、能源管理等文件资料。
5.申报项目改造内容的开工时间应在2021年1月(含)之后,并承诺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且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示范验收,鼓励申报单位提前完成改造。
6.申报项目应参照现行浙江省《公共建筑用电分项计量系统设计标准》(DB33/1090)设计、安装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接入至杭州市建筑节能信息管理平台。能耗监测系统采集数据时原则上应包含建筑总能耗和四大分项用能数据,确实无安装条件的项目经专家论证后可仅采集建筑总能耗。能耗监测系统应保持长期稳定运行。
7.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含有租赁关系的实际使用人),可联合设计、施工、节能服务机构等单位共同申报。
(二)申报单位在申报示范项目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编写《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造实施方案》)。鼓励申报项目按照现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开展绿色化改造,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三)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向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杭州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项目申报书》;
2.《改造实施方案》(改造项目涉及改造外围护结构的,实施方案必须附节能改造施工图,施工图必须经图审机构审查);
3.改造项目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的承诺书;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仅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提供)。
5.房产证、不动产权利登记证书或其他能证明改造项目建筑面积的测绘资料。
(四)改造后综合节能率不小于10%的项目,可按折算系数计算后得出折算面积,计算方法如下:
综合节能率是指项目节能率与项目节水率折算成的节能率之和,其中节水率3.26%折算为节能率1%。
(五)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委托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能源审计,并出具《能源审计报告》。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节能改造咨询或建设。
(六)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示范立项评审,评审通过后在本区域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布示范立项文件。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改造的,应当按照《杭州市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杭机事〔2016〕15号)等规定要求,提交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备案。
(七)申报项目有以下情况的,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示范立项:
1.积极利用可再生能源,改造措施包括太阳能光伏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导光管采光系统等1项或多项技术的;
2.积极应用绿色建材,使用获得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的材料和设备的;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改造的;
4.项目预期综合节能率高于同期其他申报项目的;
5.按照《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GB/T51141)同步开展绿色化改造,绿色建筑自评分达到一星级及以上的;
6.近两年内开展建筑能源审计,改造前用能能耗超过相关能耗限额标准约束值的;
7.获得绿色金融、信贷支持的改造项目。
(八)示范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实施过程中有改造措施或预计综合节能率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应按申报、评审等程序调整示范立项文件。
(九)示范项目完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在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下、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参与下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
(十)示范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入运营期。运营期结束后,由申报单位凭能耗监测系统接入证明、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节能量核定。
运营期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涉及设备或系统能效的灯具效率、空调系统性能系数、太阳能系统效率等关键参数应由具备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十一)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单位申请节能量核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进行节能量核定并出具《节能量核定报告》。
(十二)申报单位向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示范项目验收申请材料申请示范项目验收。
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示范项目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公布。示范验收工作原则上应在202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政策扶持
(一)申报项目为市、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实施改造的,由市、区(县、市)同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内保障落实改造资金。申报项目为非政府出资改造的,区(县、市)可视情制定补助政策予以支持。
(二)鼓励在杭银行机构对列入各区、县(市)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示范立项计划的项目建设主体(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开展绿色低碳信贷支持。银行机构的贷款支持情况列入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银行机构评价内容。
(三)申报项目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可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补助政策。
(四)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国家和市、区(县、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
四、监督管理
(一)市建委应会同市发改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对区、县(市)示范项目实施情况的督查检查。
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示范项目的改造方案实施及安全质量监管,推动示范项目建设。
(二)申报单位是示范项目建设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应严格督促节能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实施。
(三)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示范资格。
1.综合节能率未满足不小于10%的要求;
2.未按评审通过的改造方案实施、擅自做出重大工程变更且未按程序重新进行评审的;
3.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4.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5.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示范项目验收的;
6.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7.不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
(四)第三方节能量核定机构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一)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