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区”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首都经济绿色低碳发展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深入推动“两区”建设绿色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紧抓北京“两区”建设契机,深入推进高水平开放,率先探索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为金融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科学应对气候变化贡献“首都经验”,为加快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导向、创新发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切实发挥绿色金融导向作用,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加快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探索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新路径、新模式,促进绿色产业发展。
坚持首善标准、示范引领。充分发挥首都金融资源丰富、科技和产业基础雄厚、国际交流合作活跃的优势,叠加“两区”建设先行先试政策,不断提升绿色金融服务水平。加强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双轮驱动”,促进金融科技发展和绿色技术转移孵化,拓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商业模式、新行业标准在绿色金融领域的示范应用。积极参与国际交流,持续推动全球绿色金融合作。
坚持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自然资源和绿色资产的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下,引导金融资源投向符合绿色金融标准的项目。加强政府在规划指导、服务保障、激励约束等方面作用,营造一流的绿色金融发展环境。
坚持规范运作、保障安全。坚持“首都金融安全无小事”安全理念,强化风险意识,妥善处理好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提高绿色金融领域新型风险识别和缓释能力。稳妥做好风险预警、防范、化解和处置工作,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
将绿色金融发展与北京“两区”建设紧密结合,构建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创新引领为特色、以低碳持续为导向、以保障安全为底线的绿色金融体系。北京城市副中心(以下简称城市副中心)绿色金融先导承载地作用进一步发挥,北京绿色金融市场能级显著提升,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更加活跃,绿色金融发展环境持续优化,更好服务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城市建设,支持引领全国绿色低碳发展,不断提升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影响力,逐步建成全方位服务研究决策和市场运行的全球绿色金融和可持续金融中心。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绿色金融市场功能
1.推动金融机构绿色转型。鼓励金融机构从发展战略、内部治理、制度流程、产品创新、信息披露等维度进行全方位绿色转型,借鉴国内外绿色金融良好实践,丰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基金、绿色信托等金融产品与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率先实现自身运营层面碳中和。探索强制性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试点的有效途径、方法和手段。推动对北京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探索评价结果拓展运用。鼓励在京绿色金融机构申报首都金融创新激励项目。
2.提升绿色项目信贷服务能力。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绿色项目的信贷支持。用好用足人民银行创设的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挥“京绿融”专项再贷款工具和“京绿通”专项再贴现工具作用,提高绿色企业获贷率和信用贷款率。完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强化正向激励,货币政策工具优先向绿色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银行倾斜,引导银行加大绿色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广能效贷款、合同能源管理收益权质押贷款、碳排放权质押贷款、生态产品抵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研究完善对生产、建设、经营、贸易、消费等领域的绿色信贷统计。
3.支持绿色债券融资。推动逐步在京建立完善绿色债券市场交易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务融资工具与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加强发行绿色债券辅导培训,支持企业依法依规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指导中介机构帮助绿色债券发行人提高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鼓励绿色债券发行人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债券支持范围,加强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绩效管理。
4.促进发展绿色投资。鼓励国内外绿色金融组织和机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投资机构,绿色金融第三方中介服务等机构在京开展业务。聚焦绿色发展,支持绿色科技孵化器和绿色股权投资基金发展,构建支持企业初创期、成长期和成熟期等各阶段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体系。积极培育践行ESG理念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投资基金等社会责任投资者。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引导担保资源向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领域倾斜,保持较低综合担保费率。
5.推动绿色保险发展。支持保险机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防灾减灾功能,发挥商业保险在公共环境风险管理的分担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绿色建筑性能保险、绿色产业产品质量责任保险等绿色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运用信用保证保险等产品为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提供增信。加强绿色企业及绿色项目融资需求信息共享,引导保险资金以股权、债券、基金等形式依法合规投资绿色低碳项目。
6.提升绿色金融产品创新能力。组织专业机构研究编制绿色债券指数、绿色股票指数,为绿色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绿色私募股权基金等金融产品提供基础数据支持。发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对绿色项目的支持作用。加大碳核算结果应用,推动金融机构开发差异化的金融产品。
7.引导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推动北京证券交易所建立与绿色发展有机结合的体制机制。发挥上市工作联动机制作用,充分发挥“钻石工程”、企业上市综合服务平台、北京企业上市培育基地作用,对从事绿色产业的企业实施针对性辅导,加强ESG培训,筛选确定一定数量拟上市绿色企业进行重点培育。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绿色企业通过并购布局全产业链,通过增发等方式进行再融资。
8.推动绿色交易有序发展。推动北京绿色交易所在承担全国自愿减排等碳交易中心功能的基础上,升级为面向全球的国家级绿色交易所。在国家主管部门指导下,加强与国际专业组织对接交流,探索参与国际性自愿减排交易的路径。深化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按照国家有关安排,推进用能权交易试点,探索开展碳排放权等各类环境权益及绿色资产交易和抵质押服务。不断完善反映企业(项目)的碳排放核算评价体系。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绿色企业、绿色项目和绿色产品评价认证服务,完善绿色交易生态体系。
9.加强城市副中心绿色金融资源布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城市副中心设立绿色金融专门机构,加快设立国际绿色投资集团。在城市副中心运河商务区、交通枢纽等地率先建设绿色金融机构、国际绿色金融组织、绿色金融基础设施等集中承载地,按照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享受开办费用、办公用房补助等资金支持。
(二)支持绿色产业发展和绿色城市建设
10.推动金融精准支持产业升级。以《绿色产业指导目录》《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为基础,在绿色技术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应用、绿色产业培育发展和传统产业绿色升级改造等重点领域,加大绿色金融服务和产品供给,推出一批绿色金融助力高质量发展示范项目。在节能、减污降碳、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山水体修复、循环经济发展、城市更新、基础设施绿色化改造、绿色建筑发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市场潜力大的领域积极探索推广金融工具创新,加快形成绿色产业新增长点。鼓励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培育节能环保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
11.强化对绿色建筑、绿色交通的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等高效配置到绿色建筑发展领域,加大金融对新建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等绿色建筑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居民合理的建筑绿色消费需求。推动城市副中心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支持实现汽车产业设计、制造、消费流通、使用出行全链新能源化,重点服务好新能源汽车设计制造、“油换电”推广、智慧充电桩、智能电网等绿色项目。加强绿色建筑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绿色交通行业监管指标的制定,做好与金融标准的衔接配合,为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建设提供专业化支撑。
12.加大对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和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提供支持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的绿色金融服务,探索创新林业经营收益权、公益林补偿收益权和林业碳汇收益权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城市副中心与津冀相关区域协作,探索创新区域生态环境治理绿色金融产品,促进绿色金融服务协同发展。
13.积极参与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区参与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引导各类资金有序投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领域。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气候友好型的绿色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对区内重大气候项目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鼓励和培育区内符合条件的气候友好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和再融资。
14.推动绿色生活方式变革。探索非控排企业、公共机构、公众共同主动参与碳减排行动的市场化路径。发展移动支付,引导相关机构基于移动支付工具推出个人节能减排产品。量化绿色出行等低碳生活方式的减排效应,进一步扩大绿色低碳金融产品供给和消费,开展“北京MaaS平台”等绿色低碳社会行动示范创建,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三)深化绿色金融国际合作
15.推动绿色产业国际投融资。积极争取与世界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法国开发署等开展绿色项目合作。发挥北京“两区”建设政策优势,为绿色企业提供更便利的跨境投融资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和绿色企业探索开展跨境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融资等业务。支持在副中心设立绿色产业服务中心,推动国际绿色产业投融资合作。发挥《“一带一路”绿色投资原则》影响力,促进“一带一路”可持续基础设施建设和全球可持续供应链融资。支持国际绿色投资机构参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推动在境内外设立绿色私募平行基金。
16.建设国际绿色智库。成立北京绿色金融国际顾问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顾问咨询会议。鼓励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等研究机构围绕金融机构ESG投资能力建设、绿色科技、低碳城市基础设施融资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题研究。支持特许金融分析师协会在北京市设立绿色金融培训教材或案例编写基地。组织设计高水平绿色金融课程,面向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和公众推广绿色金融理论和方法,强化绿色发展理念。
17.深度参与全球绿色金融治理。建立北京与其他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在绿色金融领域的对话交流,加强与可持续金融国际平台(IPSF)、央行与监管机构绿色金融网络(NGFS)、国际标准化组织可持续金融技术委员会(ISO/TC 322)等国际平台的交流合作。推广《气候友好银行北京倡议》理念,积极拓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空间。
18.高水平举办绿色金融论坛。发挥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金融街论坛、中关村论坛等国家级平台作用,加强国际绿色金融研讨。支持国际金融论坛、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年会、金融支持绿色科技年会、中国资管行业ESG投资高峰论坛等绿色金融论坛在京举办。
(四)完善绿色金融基础设施
19.加快建设绿色项目库。加快建设绿色项目库,出台北京市企业(项目)融资绿色认定评价办法,推动符合标准的绿色企业和绿色项目纳入项目库。充分发挥政银企对接机制作用,促进绿色金融领域产融对接。
20.推动金融科技赋能绿色服务链。探索数字人民币在绿色金融领域试点应用。加强政府环境信用信息整合和区块链技术应用,探索建立服务全国、面向全球的绿色金融智能评价体系,从源头上解决绿色数据缺失等问题,不断完善绿色信用体系。
21.探索构建与国际接轨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加强绿色金融标准制定执行,探索开展国内统一、国际接轨的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标准应用,促进绿色金融标准在国内外双向交流。优先探索在城市副中心实践并完善绿色金融标准和信息披露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设计和风险管理中,加快绿色金融标准的应用推广。支持联合国负责任投资原则组织(PRI)、国际资本市场协会(ICMA)、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等国际领先的绿色标准认证和评级机构在京发展。
22.建立健全绿色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机制,为金融机构获得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及时向金融机构提示相关风险。鼓励金融机构使用环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等方法,对金融机构在气候变化、环境监管和可持续发展等压力情景下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金融风险进行量化分析,强化环境风险管理。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结合业务特点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环境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鼓励机构投资者公开披露绿色信息或可持续投资信息,提升对所投资资产涉及的环境风险和碳排放的分析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做好风险监测、预警、评估、缓释和控制。加强绿色金融监管协同,积极稳妥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在“两区”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建立由市领导统筹,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牵头的绿色金融专班工作机制,与市内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持续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开放发展工作,强化跟踪评估,及时总结经验。设立绿色金融专家委员会,提供绿色金融和绿色产业专业意见。对推进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涉及本市事权的,及时协调解决;如遇重大政策突破事项,根据“一事一报”原则,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二)加强调查研究和宣传培训。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专家智库等,加强调查研究,为进一步发展绿色金融提供决策咨询和参考。加强宣传培训引导,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充分利用各类传媒,依托首都金融媒体联盟,积极宣传推广绿色金融政策、标准和实践,普及绿色金融理念,增强绿色金融法治意识,不定期发布北京市探索绿色金融的成果和经验。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构建全民参与的绿色发展格局。
(三)加强资金、人才保障。发挥财政政策资金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引导作用。研究建立绿色金融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研究论证和评估测算财政补贴的对象、范围、比例等,提高财政补贴的精准性、针对性、实效性。大力吸引具有国际视野的绿色金融人才,加大青年绿色金融人才培育和集聚力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绿色金融人才,给予金融创新奖励。加大绿色金融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完善绿色金融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将符合要求的绿色金融高层次人才纳入各级人才引进计划,对入选重大人才引进计划的在居住、出入境、工作许可证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所、绿色环保企业设立绿色金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绿色金融研究机构,培养绿色金融领域和绿色生态产业领域的复合型人才。
来源: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