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省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4%,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为13.04万吨、0.89万吨、5.04万吨、2.38万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更加健全,重点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二氧化碳排放增量得到有效控制,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

二、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一)重点行业绿色升级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3年,基本完成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到2025年,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面实现超低排放,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和数据中心达到能效标杆水平的比例超过30%。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降低14%,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2%。

2. 重点任务: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和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节能降碳和污染物深度治理。按照《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改造升级实施指南(2022年版)》(发改产业〔2022〕200号),积极推广绿色工艺技术、重大节能装备,加强能量系统优化,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重点企业开展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加强行业工艺革新,实施涂装类、化工类等产业集群分类治理,深入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改造。优化新型基础设施空间布局和用能结构,推动既有数据中心绿色节能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园区节能环保提升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5年,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全部实施循环化改造,建成一批节能环保示范园区。

2. 重点任务:按照“一园一策”原则逐个制定循环化改造方案,引导工业企业向园区集聚,强化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物综合整治,鼓励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推进园区工业余热余压余气、废气废液的资源化利用和供热、供电、污水处理、中水回用等公共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对进水浓度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全面提升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收集与处理能力。加强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和处置,推动挥发性有机物、电镀废水及特征污染物集中治理等“绿岛”项目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城镇绿色节能改造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5年,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筑能效稳步提升,建筑用能结构逐步优化,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增长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城镇清洁取暖比例和绿色高效制冷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建设发展方式。

2. 重点任务:全面推进城镇绿色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推动低碳城市、韧性城市、海绵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和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试点建设。在全面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的基础上,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积极推进既有建筑绿色节能改造,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化应用。实施绿色高效采暖制冷行动,以公共建筑中央空调、数据中心、商务产业园区、冷链物流等为重点,大幅提升制冷能效水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交通物流节能减排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5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售总量的20%左右,铁路、水路货运量占比进一步提升。

2. 重点任务:有序推进充换电、加注(气)、加氢、港口岸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清扫等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发展绿色货运,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快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大力发展铁水、公铁、公水等多式联运,全面实施汽车国六排放标准和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深入实施清洁柴油机行动,鼓励重型柴油货车更新替代。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监管和排放控制区管控。加强船舶清洁能源动力推广应用,推动船舶岸电受电设施改造。提升铁路电气化水平,推广低能耗运输装备。大力发展智能交通,积极运用大数据优化运输组织模式。加快绿色仓储建设,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加快标准化物流周转箱推广应用,全面推广绿色快递包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邮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不低于35%,秸秆、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6%、8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3%以上,绿色防控、统防统治覆盖率分别达到55%、45%,渔业绿色循环发展试点区域实现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的池塘面积比例达到80%。

2. 重点任务:加快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的应用。推广应用节能环保灶具、农用电动车辆、节能环保农机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农房节能改造和绿色农房建设。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推进农药化肥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实施农药包装回收行动,开展农田残留地膜监测,农药塑料包装清理整治工作。深入推进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以县为单位,建设一批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严格落实池塘尾水排放标准,拦截和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五年行动,提高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能力,基本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公共机构能效提升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5年,创建60家国家级、100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遴选12家国家级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

2. 重点任务:进一步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推进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供冷、照明等设施设备节能改造,鼓励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鼓励公共机构积极参与全省电力需求响应,配合中央空调柔性调控试点建设。率先淘汰老旧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要配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鼓励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推行能耗定额管理,全面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和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牵头,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重点区域污染物减排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1.8%,细颗粒物(PM2.5)浓度不高于33微克/立方米;长江湖南段、湘江、资江、沅江和澧水干流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Ⅱ类。

2. 重点任务: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攻坚行动,完善长株潭和传输通道城市等重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长株潭地区逐步淘汰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实施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升级与综合整治等。扎实推进长江经济带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加强湘、资、沅、澧干流及重要支流污染治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22%左右。

2. 重点任务:在确保能源安全保供的基础上,科学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推进存量煤电机组实施“三改联动”和超低排放改造,对供电煤耗300克标准煤/千瓦时以上的机组加快实施节能技改,无法改造的逐步关停淘汰,并视情况转为应急备用电源。原则上不新建超超临界以下煤电项目,新建煤电机组煤耗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积极引导钢铁、建材和化工等重点行业减煤降碳、节能增效。持续推动“煤改气”“煤改电”,进一步扩大散煤禁燃区域,多措并举逐步减少直至禁止煤炭散烧。(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5年,溶剂型工业涂料、油墨使用比例分别降低20个百分点、10个百分点,溶剂型胶粘剂使用量降低20%。

2. 重点任务:推进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实施全过程污染物治理。以使用含VOCs原辅材料的家具、零部件制造、钢结构、人造板等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为重点,推动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在家具生产、车辆生产、工业防护、船舶制造以及地坪、道路交通标志、防水防火等领域,全面推进使用水性、粉末、UV固化、高固体分等低VOCs含量涂料。深化石化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全面提升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易挥发有机液体储罐实施改造。对浮顶罐推广采用全接液浮盘和高效双重密封技术,对废水系统高浓度废气实施单独收集处理。加强油船和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提升工程

1. 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率达到50%。全省乡镇政府所在地污水处理设施基本覆盖。地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系统基本建立。设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或比2020年提高5个百分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比提高到65%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3%以上。

2. 重点任务:加快构建集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和监测监管能力于一体的环境基础设施体系,推动形成由城市向建制镇和乡村延伸覆盖的环境基础设施网络。推进城市生活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快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加快补齐处理能力缺口,推行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处置。对进水浓度异常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展管网系统化排查和改造。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完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政策和产品认证标准体系,推动资源化利用产品广泛应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节能减排政策机制

(一)完善能耗双控制度。强化能耗强度降低约束性指标管理,有效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加强能耗双控政策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的衔接。合理确定各市州“十四五”能耗强度降低基本目标和激励目标,年度能源消费总量目标由各市州结合经济发展速度自行确定。对能耗强度降低达到激励目标的市州,其能源消费总量在当期能耗双控考核中免予考核。各市州“十四五”时期新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对全省统筹规划的火电项目和国家规划的重大项目实施能耗单列。加强节能形势分析预警,对高预警等级地区加强工作指导。推动科学有序实行用能预算管理,优化能源要素合理配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作为加快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结构优化调整、提升环境治理水平的重要抓手。优化总量减排指标分解方式,按照可监测、可核查、可考核的原则,将重点工程减排量下达各市州。加强总量核算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制度衔接,强化总量减排监督管理和目标考核,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对在建、拟建、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以下简称“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新建“两高”项目论证和节能审查,原则上新建项目能效水平须达到先进值。全面排查在建项目,对能效水平低于本行业能效限额准入值的,按有关规定停工整改,推动能效水平应提尽提。深入挖掘存量项目节能减排潜力,积极引导开展节能诊断和清洁生产审核。严禁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未批先建、违规上马,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坚决拿下,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依规调整上收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权。严肃财经纪律,指导金融机构完善“两高”项目融资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能源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健全法规标准。组织制修订一批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办法、重点行业能耗限额、产品设备能效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深入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湖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等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经济政策。加大节能减排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完善生态补偿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大力发展绿色信贷,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和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扩大“潇湘财银贷”对绿色产业企业支持力度。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绿色产业企业增信担保业务增量降费。积极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严格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等绿色电价机制和落后“两高”企业电价上浮政策。完善污水处理激励约束机制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具备条件的城市近郊区探索建立受益农户污水处理付费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市场化机制。统筹推进碳排放权、用能权、电力等交易市场建设,加强不同市场机制间的衔接。探索完善市场化环境权益定价机制,健全排污权等环境权益交易制度。做好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与能耗双控制度的衔接。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推广节能咨询、诊断、设计、融资、改造、托管等“一站式”综合服务模式。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引导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强化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扩大实施范围。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统计监测能力建设。严格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应用。建设全省重点行业煤炭消费监测系统,实现煤炭消费动态监测。完善重点领域能源消费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探索建立城市基础设施能源消费统计制度。优化污染源统计调查范围,构建覆盖排污许可持证单位的固定污染源监测体系,加强工业园区污染源监测,推动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加强统计基层队伍建设,强化统计数据审核,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壮大节能减排人才队伍。健全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加强节能监察能力建设。重点用能单位按要求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和负责人。加强县级及乡镇基层生态环境监管队伍建设,重点排污单位设置专职环保人员。加大政府有关部门及监察执法机构、企业等节能减排工作人员培训力度,多措并举提高业务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工作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坚持系统观念,明确目标责任,制定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完成“十四五”节能减排各项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将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计划充分衔接,科学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单位责任。要科学考核,防止简单层层分解。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工作指导,推动任务有序有效落实,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监督考核。开展“十四五”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科学运用考核结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强激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加强督促指导,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统筹目标完成进展、经济形势及跨周期因素,优化考核频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把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压实减排工作责任。完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深化例行督察,强化专项督察。(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委组织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开展全民行动。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增强全民节约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绿色低碳社会风尚。推行绿色消费,加大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和绿色低碳产品研发和推广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多渠道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和知识。畅通群众参与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积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形成全民保护环境、共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良好局面。(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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