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决策部署,推进我市建筑高质量发展,规范示范项目认定流程和补助资金管理,发挥示范项目在我市的引领和示范作用,促进建设领域低碳经济发展,根据《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发〔2021〕36号)、《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21〕37号)、《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包含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及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四类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绿色建筑标识并获得绿色建筑创新奖的项目。

“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是指列入我市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改造后实现单位建筑面积碳减排率达到15%及以上目标的项目。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是指满足国家和重庆市地方现行标准有关要求,并列入我市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是指在供冷量大于20MW或供暖空调建筑面积大于30万m2的集中供冷供热建筑中利用水源热泵技术(以长江、嘉陵江、乌江、市内其他河流、湖泊、水库、污水等水体作为冷热源)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利用土壤源热泵技术进行供冷供热以及提供生活热水,并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实施计划的建设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补助资金的示范项目进行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开展以下具体管理工作:

(一)示范项目评审资料、验收评估资料审查;

(二)示范项目专家评审会、验收评估会组织实施;

(三)示范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及技术指导;

(四)示范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审核,并出具补助资金审查意见;

(五)示范项目评审资料与验收资料归档管理和统计工作。

第二章 示范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

第一节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四条 申报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在获得绿色建筑创新奖一年内,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申请。

第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请补助资金

时,应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附件1)。由市建筑节能中心对建筑面积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补助资金审查意见,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第二节 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

第六条 申报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示范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和改造服务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相关内容的,其投资主体可为申报单位。

第七条 申报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为办公建筑、商场、宾馆饭店、医疗卫生和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00m2。

(二)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应在确保绿色化改造效果的基础上,采取经济、适用、安全的绿色化技术措施,对建筑内的照明系统、采暖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以及给水排水系统、室内外环境、可再生能源利用等进行绿色化改造。具备条件的,还应对其围护结构进行绿色化改造(如门窗更换等)。

第八条 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的,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与改造服务公司应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第九条 申报单位申报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附件2),并经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

城乡建委委托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诊断报告》及碳排放基础数据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市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核查意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诊断情况以及采用的主要绿色化改造技术措施、绿色化改造预期效果和改造工程概预算等内容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示范项目完工后,由申报单位组织参建各方主体在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工程验收评估。工程验收评估合格后,申报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面积和碳减排率审核,市住房城乡建委委托绿色化改造核定机构按《重庆市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办法》对绿色化改造面积和碳减排率进行核定,并出具核定意见书。

第十一条 示范项目工程验收评估合格后,申报单位应提供相关申请材料(附件2)向市住房城乡建委申请补助资金。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含能源托管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改造服务公司;采取自主改造模式实施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建筑物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

第三节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 申报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

示范项目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2000 m2。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及重庆市相关要求、专项技术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附件3),并经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报送市住房城乡建委。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示范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列入我市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提交材料(附件3),经市建筑节能中心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经验收评估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由市建筑节能中心对建筑面积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补助资金审查意见,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第四节 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

第十七条 申报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能力及良好资信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能源服务公司。

条十八条 申报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具备较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条件并具有相应的水文资料、地质评价报告等材料;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或居住建筑,供冷量大于20MW或供暖空调建筑面积大于30万m2。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专项施工图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申报单位申报示范项目时,应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附件4),经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建筑节能中心。市建筑节能中心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专项技术审查,对达到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的,出具专项技术审查同意意见,报市住房城乡建委批准后列入我市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示范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附件4),经市建筑节能中心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验收评估,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验收评估合格的项目,申报单位提交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附件4),由市建筑节能中心对机组额定制冷量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补助资金审查意见,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财政局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将专项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示范项目申报单位。

第五节 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的相关要求:

(一)示范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示范项目应设置能耗监测系统,监测系统应与示范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示范项目建成后应进行连续性监测;

(三)示范项目应积极参与科技推广,并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需要积极配合重大科研项目开展相关研究示范;

(四)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城乡建委开展宣传交流,扩大示范效果。

第二十三条 示范项目所选用的技术产品和设备应满足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专项施工图设计文件有重大变更的,按我市建筑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重新申报专项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在示范项目通过专项技术审查后于每季度末向市建筑节能中心和所在区县住房城乡主管部门报送当季度项目进展情况。

市建筑节能中心应建立示范项目工程建设档案,加强对示范项目进度和质量的检查,于每季度初书面统计上季度示范项目实施情况及日常管理工作情况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由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经济等专业专家组成,数量为5~9名。评审专家实施回避制度,凡参与申报项目设计、咨询或其他关联工作的,不得参加项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不合格的示范项目,应在半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组织评审。评审仍不通过的,取消示范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专项补助资金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申请,对获得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绿色建筑项目分别给予60元/ m2、40元/ m2、20元/ m2的补助资金。单个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4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按照绿色化改造效果核定机构核定的碳减排率和改造面积进行核算,对碳减排率达到25%(含)以上的改造项目按建筑面积25元/m2的标准进行补助,碳减排率达到15%(含)至25%的改造项目按建筑面积15元/m2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三十条 对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示范项目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申请进行补助,对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分别给予100元/ m2、200元/ m2、300元/ m2的补助资金。单个示范项目补助资金总额,分别不得超过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对可再生能源区域集中供冷供热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区域集中供冷供热项目(供冷量大于20MW或供能能力≥30万m2)按照机组额定制冷量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150元/kW,对同一个示范项目(含分期建设的多个能源站)补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500万元。

第三十二条 示范工程项目专项补助资金采取总额控制,补助资金总额度用完后,对验收评估合格项目不再补助。

第三十三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可按我市绿色金融服务申报相关要求向金融机构申请一系列用于示范项目设计、建造、改造、和消费等全生命周期的差别化金融服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示范项目建设单位是示范项目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单位,对示范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严格督促诊断、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项目质量安全责任,确保示范项目顺利建设。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示范项目的安全和质量监管;同时应结合示范项目实际,加大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办事流程,高效推动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委将组织对示范项目的实施、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于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工作质量问题的单位,市住房城乡建委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列入实施计划的示范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示范资格,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对已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备案的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实施,擅自作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

(三)未通过工程验收且拒不整改或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四)拒不配合宣传交流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六)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示范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市住房城乡建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的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但未进行资金拨付的项目,补助资金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申报绿色低碳建筑示范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须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申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文链接:http://zfcxjw.cq.gov.cn/zwxx_166/gsgg/202206/t20220607_107847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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